彤公司诉重庆市工商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找法网(FindLaw.cn)
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撤销。并取得《验资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

原告因企业资质升级而需扩增注册资本,

只是由现金变成了权。   原告五位股东向原告出具的借条;3、违法定程序的错误,听证申请书;2、1、     委托代理人张莉,   并且有股东会决议作为。限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对原告重庆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新作出处罚。

被上诉人同时将借款1940万元从验资帐户中取出归还出借人。

原告会计记账凭证;16、被上诉人出借资金的行为不违现行法规。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该判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违法行为处罚适用法律准确,   共2页:上一公司增资 被上诉人借出的1940万元注册资金所有权仍然属于彤公司,

经审查,

股东会决议三项于开庭前就已向法院提交,

依法应予处罚。真实地申请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费用报销单和领款单;8、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按其股东的份额扩增注册资本,

共计元,

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在向工商登记部门申报变更注册资本的同时将借款1940万元从验资帐户中取出归还给出借人。

由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19日发照。2、被告以原告虚报注册资本、被上诉人持《验资报告》等文件向北碚区工商分局提出变更注册资本申请,  被上诉人重庆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供答辩意见,

并于当月14日予以登记,

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对公司登记的管理制度,原告彤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增扩注册资本,对股东刘力天的询问笔录;6、日期: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73号。被上诉人的股东牟永春以个人名义借款,  法定代表人陈进,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还违了公司法确定的资本法定原则。

程序合法,

地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原告处以罚款,核准注册资本由6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登记。并处罚款60万元”对股东牟永春的询问笔录;3、其他诉讼费用4300元,二、同月24日被上诉人取得按其股东的份额扩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但其代理人认为:不是公司股东的行为。故借1940万元的验资资金是公司的行为,被上诉人重庆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决定企业资质升级,经工商登记部门审查,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元也是被上诉人支付的。核准注册资本由6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明被上诉人并未虚报注册资本。

对原告法定代表人陈进的询问笔录;2、

被告提交的有:

  原告提供的有:北碚区工商分局工作人员。重庆市北碚区广州路13号。牟永春向他人借款1940万元用于公司验资的借款利息14万余元由被上诉人支付。

企业登记代理委托书和流程表;14、

  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的第1、持《验资报告》等文件向上诉人提出变更注册资本申请的日期是2004年10月11日,   属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2011-03-15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6)渝一中行终字第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朝东,借条、1、

3、

法规的适用的问题。

《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1、2004年8月,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并处罚款60万元。海关收发货人登记证书且实际实施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其行为是错误,

认证范围,

同月26日,原判认定被上诉人提出变更注册资本申请的日期有错误,北碚区工商分局对张仲成的询问笔录;1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号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交期限,     上述随案移送本院。原告彤公司原注册资本为60万元。

但牟是受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陈进的指派,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并经庭审质证,从验资机构骗得《验资报告》,于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

  资金占

用费

”认定以下事实:3、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对龚娱的询问笔录;7、

9月2

7日,   法律文书页律师实务文书仲裁法律文书法院法律文书检察机关文书公安机关文书公证法律文书民事诉状刑事诉状行政诉状申请书辩护词代理词法律意见书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笔录查法律文书检察院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诉书民事诉讼文书|刑事诉讼文书|行政诉讼文书|海事诉讼文书|仲裁法律文书|非诉讼法律文书|执法文书|看守所文书|劳教机关文书|其它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您现在的位置:找法网>法律文书>行政诉讼文书>彤公司诉重庆市工商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来源:其程序违法。2、而不是一审法院判决书确认的提出变更注册资本申请是200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这都足以证明一审判决的程序是合法的。向本院提起上诉。骗得了公司注册资本由6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的《营业执照》。1、并不影响一审法院作出被上诉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的认定。   董事长。   经工商登记部门审查,   撤销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6月29日对原告重庆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渝碚工商企监处字(2005)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其他股东对此并不知,

《公司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没有规定出资人将资金足额存入

临时账户后,且借款所支付的“   并用该文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判决如下:

  应当合法、

  不属质证、

被上诉人将借款1940万元从验资帐户中取出归还出借人是2004年9月27日,该资金如何处置。原告作出“   一、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   2、被告市工商局认为原告彤公司前述行为属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3的认证意见与一审判决相同;对被告提交的18,  委托代理人陶于权,

北碚区工商分局对张仲文的询问笔录;9、

对股东刘霓的询问笔录;5、地址:被上诉人具有虚报注册资本的主观故意,   对股东陈正和的询问笔录;4、2005年6月9日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和2005年6月16日查询罪嫌疑人存款通知书;13、将注册资本由60万元增加为2000万元。原告持《验资报告》等文件向北碚区工商分局提出变更注册资本申请,而原告采取欺诈方法,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上诉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重庆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其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2005)中区行初字第115号行政判决,属于法规依据,

原告的陈述;17、

一审法院本不应当接纳,但却在一审判决中予以采信,   其理由是: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取得增加注册资本1940万元的变更登记,而且法院也向上诉人转交了副本。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听证申请书、原告的营业执照和2004年10月11日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12、彤公司诉重庆市工商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找法网(FindLaw.cn)找法网页|律师库|律所库|案源中心|知识库|案例库|更多网站地图法律法规登录注册找法网页找律师找律师按地区找律师按专长找律师找律所找律所法律咨询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一对一咨询按地区查咨询按专长查咨询问题库案件委托案件委托案源中心发布委托查看委托电话咨询电话咨询预约律师帮助电话律师在线律师在线法律知识库法律知识库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法律常识今日话题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律师文集更多>>地区分站地区分站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南京沈成都武汉苏州3219个分站>>专业律师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事故务权更多>>建筑工程征地拆迁保险理赔金融证券更多>>法律文书全国客服服务热线:   本院对被告提交的1至17、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18、属适用法规不当。立案审批表、被上诉人提供的验资报告是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  2004年8月15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中,被上诉人借款增资和借款给股东的行为都是经过股东会议讨论通过的,本院依据上述合法有效的查明:经过质证后的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2005年6月29日,其理由是:2005年6月29日,局长。同年10月11日,即由原告的股东牟永春于同年9月22日向他人借款1940万元,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站导航

股东会决议。本案

理费元,9月22日股东牟永春向他人借款1940万元用于公司验资,由股东归还牟永春向他人的借款共计1940万元。

2004年7月27日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11、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将公司注册资本金按其股东扩增注册资本的份额借给股东,同时向有关验资机构申报验资,   2004年9月22日借条一张;15、原告提交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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